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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三性”的界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3-07 16:40:00   

  201371日新政正式发布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具体如下:

 

1. 劳务派遣《辅助性》的定义: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

 

2. 劳务派遣《临时性》的定义: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

 

3. 劳务派遣《替代性》的定义: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014年3月1号正式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的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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