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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学历,上海积分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07-04 13:18:37   
问:我的学历是非全日制本科,能不能进行上海积分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规定: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进行上海积分申请的,需提供:

1、毕业生登记表

2、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以上是跟学历有关的档案材料,另外还需要准备以下:

3、户口本

4、申请人身份证

5、申请人居住证

6、结婚证

7、配偶身份证

8、孩子医学出生证明(有孩子的)

9、准生证、再生育审批表(2016年之前生的二胎)

10、学历原件(包括本科毕业证、学位证书)

11、学历学信网在线验证报告

12、个税清单

13、《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问:我的居住证是3月份到期的,现在要办理上海积分申请确认(续办),应该怎么办理?

答: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规定:第十一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持证人应先去社区中心办理居住证签注,签注后2~10个工作日左右可办理积分确认(续办)。

问:我在上海工作期间社保有中断过,要连续缴满多少个月才能上海积分申请?

答: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进行上海积分申请。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问:我是单位人事,在员工的积分有效期内为其提交了添加子女随员的申请材料,但是积分系统中无法修改员工信息,请问如何操作?

答:居住证持有人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有效期内增加同住子女信息,不需要在网上操作,由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带好以下材料至单位注册地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1、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持证人结婚证(同住子女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同住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同住子女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同住子女满16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原件及复印件;

7、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问:办居住证积分社保单和税单是否一定要提供?

答: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3.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问:在办理居住证积分税单怎么打印?

答:个人在上海税务网上注册,2018年12月31日前的税单在网上直接打印(选择按年度和全市范围内打印),2019年的目前只能去税务局窗口打印。

问:我目前在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其中在教育背景栏是否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填了是,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证明吗

答:应届毕业生办理居住证积分,须提供《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问:本人去年十月份由单位提交材料申请了居住证积分并通过了审核,为何不到半年积分就过期了,不是一年有效期吗?

答: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积分有效期)规定: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问:我想了解居住证积分政策中,社保基数的加分规则?

答: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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