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也能办上海居住证积分吗?
在上海居住证积分政策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一票否决。随着来沪务工人员的增加,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大家也都开始关注一票否决的问题。那么,超生能办上海居住证积分吗?一票否决是怎么回事?政策是否会取消?先来看个案例。
王先生大学毕业后就来上海工作,现有两个子女,分别于2010年和2013年出生。由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通过缴纳罚款才为第二个孩子落了户口。
王先生这样做是否符合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8号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根据政策规定,王先生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不管第二个孩子是否申请办理居住证积分同住人,都属于一票否决的范围,所以,王先生本人不能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其子女也不能享受上海居住证积分同住人相关待遇。
解读:
居住证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本人取消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资格,其子女也不能享受居住证积分同住人相关待遇。
2016年全面实施二孩政策,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会有调整吗?
在上海市人才政策解读会上,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和市场管理处徐珲副处长回应如下:
夫妻在2016年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在上海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户口上依旧实行一票否决。若申请者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二胎,则不会影响积分、居转户等问题。
问:放开二胎后,上海积分政策关于生育违法申请积分会一票否决这个条件会有改正的可能吗?
答:您好,放开前的违反计生二胎依然一票否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以前的违反计生一票否决不会取消。
问:2016.1.1起开放了二胎政策,那之前生的二孩现在需要享受积分还需要提供二胎准生证吗?
答:是的,在此之前生的需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材料。符合单独二胎的政策,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
这里说一下2016年前可以合法生二胎的情况: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目前积分采取承诺制,承诺违反计生即可。
沪籍政策解读提示:放开二孩后,上海居住证积分不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居转户还需要提供无违反计生的相关证明。
办理上海居转户时所需的《计划生育证明》怎么办?
根据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的有关规定,办理“居转常人员应当凭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现居住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来沪人员生育情况证明》。
本市现居住地出具的符合政策生育的计划生育证明可作为办理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之一。
办理条件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的人员。
办理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本市居住证明(居住证);
(3)户籍证明(户口本);
(4)己婚人员提供婚姻证明;
(5)生育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6)收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收养证明;
(7)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违反计划生育,在上海积分和落户的路就没有了,为了孩子的将来,需要早作打算。
那么这个严厉的计生一票否决是怎么回事呢?会不会取消?
坚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就是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改变的只是允许一对夫妻生两个孩子。在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的这个前提下,一票否决制也是不会取消的。
全面两孩政策后计划生育仍然实行一票否决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公布,提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主要目标。
《决定》提出,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
此外,《决定》明确,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一票否决制不会取消?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就是说,计划生育仍旧是基本国策,这一点没有变。改变的只是允许一对夫妻生两个孩子。在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的这个前提下,一票否决制不会取消。
中国依然要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巩固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确保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切实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
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是怎么规定的
(一)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未达标的;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治理地区未能按期改变面貌的;
3、不履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分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部门、单位发生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情况的;
5、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人口数据严重失实的;
6、在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过程中,违法乱纪、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被一票否决的,作以下处理:
①取消当年和下一年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②其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一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调)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
(二)党员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除按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作以下处理:
1、五年内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不得入党入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得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取消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资格。
2、违法超生的,党员开除党籍,公职人员开除公职,党代表撤销党代表资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
3、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影响较大的先进和荣誉称号。